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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005號

債權人
榮生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杰勳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第511 條第3 款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陳明聲明第1 項所稱「債務人」係指何人,經本院民國97年9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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