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 權 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三、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四、債務人未依法提出異議之證明。 五、第三人賴昌民每月薪資多少元?債務人依法六、聲請狀所稱向債務人催討之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