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721號債 權 人 范美雲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漏寫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