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4721號債 權 人 范美雲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正確之聲明 (漏寫請求金額), 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