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7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785號
- 債權人
- 范美雲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之前), 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