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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7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785號

債權人
范美雲即華陽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利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之前), 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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