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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債權人
聚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二)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三)請說明本件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包含積欠多少費用?若有損害,提出損害證明及其計算依據及標準?若有書面證據請一併提出;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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