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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6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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