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23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231號
- 債 權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非訟代理人
-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己○○、戊○○、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