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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4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467號

債權人
豐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納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請求金額究為若干元(按聲明之金額與事實

       欄中計算式之計算結果不一致)。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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