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 債權人
- 良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貞
- 債務人
- 永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