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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9590號

債權人
良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貞
債務人
永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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