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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0540號

債權人
龍園有限公司
債權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之登記資料,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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