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2480號債 權 人 嵩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鑫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 、具體陳明本件原因事實(包括貨款發生之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