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236號債 權 人 尼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提出黃承德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2 、具體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包括貨款發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