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 聲請人
-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