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聲 請 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