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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聲請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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