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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826號聲 請 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上興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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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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