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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3936號債 權 人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之前), 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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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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