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債 權 人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狀請求「清償前記帳利息8,560,462 元」乙節,請陳明該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是否與所請求自97年11月7 日起算之利息重複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