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龍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