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龍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