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038號債 權 人 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支票4 紙,共計新台幣1,500,000 元,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履經催討,亦不理會,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 三、惟查,前揭支票之發票人係興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雖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並未以個人名義擔任發票人,亦未於其支票背書,故該支票影本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系爭票據債權存在,其請求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