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3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334號
- 債權人
- 暐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