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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173號

債權人
鵬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支票票號NB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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