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235號
- 債權人
- 水景世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錦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2、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立錦工程
有限公司何時向債權人購買何種商品、有無
收貨憑證或其他相關憑證等,亦請一併提出
;債務人甲○○因何原因開立支票,與上開
貨款,是否為同一筆債權等,請一併詳述)
。
3、提出聲請狀所述之本票、票據及退票理由單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