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 債權人
- 李秉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鉅即佳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退票理由單。
三、債權人係本件票據權利人,經背書或債權讓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鉅即佳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退票理由單。
三、債權人係本件票據權利人,經背書或債權讓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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