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債 權 人 李秉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文鉅即佳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退票理由單。 三、債權人係本件票據權利人,經背書或債權讓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