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債 權 人 甲○○即太原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本件請求金額與聲二、陳明本件利息何以自民國96年11月7 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