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聲請人
勝達工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