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
- 聲請人
- 正崇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正崇食品廠股份有限│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97年10月31日 │11,647元 │XA五七六三二五│ ││1 │公司 甲○○○ │ │ │ │0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