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弄29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為HN0000000之付款人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