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聲 請 人 張義龍即閎全企業社 弄29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 │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11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合作金庫銀行大漢分│97年12月17日 │490,118元 │HN00五四九四│ │ │1 │股份有限公司 │行 │ │ │六 │ │ ├─┼─────────┼─────────┼───────────┼────────┼────────┼──┤ │00│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彰化銀行南崁分行 │98年1月6日 │167,546元 │EN三九五四五七│ │ │2 │有限公司 │ │ │ │四 │ │ ├─┼─────────┼─────────┼───────────┼────────┼────────┼──┤ │00│康地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98年1月16日 │480,039元 │NW一八四四0七│ │ │3 │ │行 │ │ │二 │ │ ├─┼─────────┼─────────┼───────────┼────────┼────────┼──┤ │00│大園預拌混凝土股份│聯邦銀行大園分行 │98年1月17日 │95,200元 │UA七七九七一四│ │ │4 │有限公司 │ │ │ │七 │ │ ├─┼─────────┼─────────┼───────────┼────────┼────────┼──┤ │00│順發水泥製品有限公│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98年2月5日 │857,115元 │PC三六一四八三│ │ │5 │司 │ │ │ │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龍明珠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