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合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聲 請 人 合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8年間曾發行公開股票,股數22,500股。但於94年6 月間因公司股東改組,該股票乃為原股東所銷毀,為此,援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規定,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得由證券主張權利之人始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同法第557 條訂有明文。惟查,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述,系爭股票係因公司股東改組,乃為原股東所銷毀,顯見聲請人並非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美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