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功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房建辰,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房建辰,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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