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仁毓即大元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517號聲 請 人 黃仁毓即大元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票據號碼與所附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一致,請陳明正確之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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