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聲 請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乙○○,並非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