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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812號聲 請 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乙○○,並非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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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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