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307號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整存整付存單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 月7 日與聲請人訂立質權設定契約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整存整付存單設定質權予聲請人,設定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質權,以擔保第三人雲華資訊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華雲資訊有限公司屆清償期竟藉詞拖延,仍餘帳款10萬元,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發票收執聯影本、出貨單簽收聯影本、質權設定契約書原本、銀行函覆原本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整存整付存單原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