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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987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er,
聲請人
erd
聲請人
f L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唐朝榮於民國91年1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830,000 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唐朝榮於96年5 月2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中華商銀復於96年11月22日將上開抵押權連同債權一併讓與聲請人,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唐朝榮對聲請人負債2,650,401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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