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洪國雄
- 原告德泰紹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756號聲 請 人 德泰紹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提出洪國雄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3、更正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名稱(應為潔境環境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4、陳明本件聲請是否以甲○○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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