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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

聲請人
關渡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參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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