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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聲請人
連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徐慧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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