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聲 請 人 連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徐慧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