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勃森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