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勃森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勃森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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