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687號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淑貞即鴻展興企業社、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務人 。 2.鴻展興企業社之相關營利事業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