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9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994號
- 聲請人
- 日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7年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