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60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相對人
- 樺壎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戊○○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10樓
-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27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200,000 元,到期日97年1 月27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