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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1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193號

聲請人
台灣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欄之正確表明。

       2.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本件本票並無到

        期日之記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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