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707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信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