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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763號聲 請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票原本。 2 、補正相對人金永裕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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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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