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法界香雲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高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29日共同簽發付款地於原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00,000 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