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0樓
10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霖企業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3、 聲請狀所述票載金額有誤,請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