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10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霖企業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3、 聲請狀所述票載金額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