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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5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538號

聲請人
新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 、提出乙○○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3 、更正相對人龍驊交通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

       4 、陳明甲○○、丙○○是否為本件聲請之相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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