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經查,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