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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經查,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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