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9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90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皇冠旅館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皇冠旅館有限公司、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伍佰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皇冠旅館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59,500 元,到期日97年11月17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丙○○部分,經核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丙○○之姓名,與其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及本票所載不一致,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