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85號聲 請 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祖明